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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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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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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伊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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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伊政通〔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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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001-0649-2024-0006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通告
伊政通〔2022〕4号
为巩固全县“禁燃区”“禁煤区”管理工作成果,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现行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划定禁燃区范围
伊川县彦博大道和崔周路以南、古马路以北、丰鸣路高坡路以东、伊河以西划定为禁燃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场、窑湾、野狐岭、瓦东、瓦西、瓦北、南府店、北府店、三龙口、西仓、石瑶、周村、董村、古城寨14个村(社区)列入禁燃区;河滨街道办事处罗村、彭庄、任沟3个村(社区)列入禁燃区;鸦岭镇亓岭、康庄、槐树洼、柿树洼、南姚沟、杜沟、康沟、范沟8个村列入禁燃区;平等乡古城村、杨寨村、王庄村3个村列入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县城中心区域内禁燃区实行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强化“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日常监管和检查。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县城中心区域内未纳入“禁燃区”管理的区域,延续原“禁煤区”管理,即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实行燃煤清零。实施“禁燃区”管理的确保高污染燃料“清零”。
(四)调整划定的“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县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随着燃料品质的提高、燃用方式的改进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生态环境部会对高污染燃料目录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我县城市建设也进一步优化提高,届时,县城中心区“禁燃区”范围也将适时调整。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关于“禁燃区”“禁煤区”工作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