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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政策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公共场所;

(三)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的相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2份;

(二)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2份;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2份;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证)》2份;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份。

  五、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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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部门:

县卫健委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办理地点:

伊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379-68369511

监督电话:0379-68369523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收费依据:

十三、办理环节及处理人:

受理:窗口

审核:、曹丽丽

办结:曹丽丽

十四、常见问题:

非本人可以提出申请吗?

答:非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