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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诊所备案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六条: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十一条: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三、受理条件: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四、申请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十)法人或其它组织相关资质证书

(十一)相关诊所相关事宜委托书

注: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加盖公章

五、主管部门:

县卫健委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七、办理地点:

伊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379-68369511

监督电话:0379-68369523

十、收费标准: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办理环节及处理人:

受理:窗口

审核:董颖颖

办结:董颖颖

十三、常见问题:

非本人可以提出申请吗?

答:非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