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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城市管理局市政服务领域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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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1-07
来源: 县城市管理局
(九)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二、申请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申请材料:
1、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2、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4、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进场路线图、场内布局图、可以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标识图;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件;
6、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
7、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利用)申请表 。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网上办理或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二、申请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5、运输车辆行政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网上办理或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二、申请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在线监测报告;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批复材料;
5、职称证书;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7、营业执照;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网上办理或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二)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到期复查换证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二、申请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申请材料:
1、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职称证明;
2、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证明材料,出具在线监测报告;
3、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5、规划、选址、立项、环评、工艺等批复文件。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网上办理或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三)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服务许可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二、申请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8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三、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2、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6、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网上办理或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四)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二、申请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8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三、申请材料:
1、车辆行车证、保险单(公司车辆应为自有车辆,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车辆管理规定、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3、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地所有权证明,如租用场所需提供租用合同(协议);
4、从事垃圾运输经营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原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网上办理或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五)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申请条件:
1.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2.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申请材料: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申请表;
2、城市环卫设施拆除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网上办理或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六)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一、政策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二、申请条件: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三、申请材料:
1、车辆运输时间、车辆通行路线图;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申请表;
3、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
4、特殊车辆资料情况说明;
5、特殊车辆照片。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网上办理或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一、政策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二、申请条件:
1.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2.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3.环保和节能要求;
4.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2.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3.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4.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
3、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
4、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网上办理或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