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伊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伊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县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伊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相邻地区发生但对我县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和重大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灾,主要包括暴雨(雪)、高温热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大雾、雷电以及强对流天气(冰雹、龙卷、雷雨大风等)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伊川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由伊川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伊川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和各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 伊川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 成立伊川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县应急指挥中心的有机整体,统一领导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当处置特别重大级(Ⅰ级)灾害应急时,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当处置重大级(Ⅱ级)灾害应急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气象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驻伊部队、县网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有: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配合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担任,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有:负责督查、落实县应急指挥中心的重大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了解、收集和汇总气象灾害实况信息、灾情信息,及时向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现场天气实况监测和灾情分析会商;组织气象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应急信息平台。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配合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级气象灾害(Ⅱ、Ⅰ级)的应急工作,负责本区域内一般和较大级气象灾害(Ⅳ、Ⅲ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2.2 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 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县气象观测站站长担任指挥。依托业务台站24小时值班。主要职责有:汇总有关信息、接受上级领导,负责为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和警报的发布,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密切监测气象灾害发展,提出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建议;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全程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Ⅱ、Ⅰ级)做好配合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降温等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 2.3 县级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气象灾害时,接受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委派。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在现场工作期间,有权调集人员、器材装备作应急使用。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灾情收集评估和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调查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失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市民政局和省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灾情等有关信息。 (2)抢险组:由县人武部、驻伊部队、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等组成,负责迅速派出救灾部队、武警及民兵,疏散人群、抢救受伤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县气象局负责抢险救灾现场的气象条件监测及气象保障服务。 (3)通信保障组:由县网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气象业务通信网络和救灾通信畅通。 (4)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基础设施抢修和应急恢复组:由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电业局、县网通公司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严重的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县电业局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7)物资供应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由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粮食局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8)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政府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 (9)医疗防疫组:由卫生、防疫、医药等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10)涉外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依据有关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当地气象台站提供气象灾害实况信息。 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气象观测网的探测数据通过数据网络实时传输至县气象站。县气象站按照天气预报业务流程,对各种信息进行计算、分析、处理,得出全县天气实况及预测、预报、预警结论。全县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由县气象站负责具体制作,达到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由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办公室请示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后签发,达到重大和特大等级的由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办公室签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签发。 3.2 预警预防 报警工作由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负责,县气象局制作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测意见,经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审定后,上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 接警工作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接收和了解达到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信息以及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意见,对报警信息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及时报告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 处警工作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评估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咨询专家意见,对报警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审查通过后,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 当预测预报各类气象灾害可能达到预警等级标准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预防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充分利用比较完善的市-县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业务体系(包括监测系统、通信传输系统、信息分析处理系统、天气预报制作系统和服务产品分发系统),开展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为有效地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建设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快速通信系统,保证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将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Ⅳ级)、较大级(Ⅲ级)、重大级(Ⅱ级)、特别重大级(Ⅰ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Ⅳ级预警标准:在伊川县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一般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Ⅲ级预警标准:在伊川县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Ⅱ级预警标准:在伊川县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重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对社会、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关闭12小时以上。灾情判定指标按全省范围统计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Ⅰ级预警标准:在伊川县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灾情判定指标按全省范围统计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3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Ⅰ、Ⅱ级预警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气象灾害预测结果、发生实况和灾情报告研究、确定,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Ⅲ、IV级预警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研究,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并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当发生Ⅰ级和Ⅱ级气象灾害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配合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处置灾情,在向上级汇报请求支援的同时先行做好各项工作,Ⅲ级和IV级灾害由本县气象灾害处置机构负责。县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构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Ⅳ级)预警气象灾害的,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当地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 4.2 应急响应程序 县气象灾害应急包括灾前预防应急和灾后救灾应急。当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Ⅰ级(或Ⅱ级)预警标准时,县气象应急指挥中心向省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当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当灾害程度未达到Ⅰ级(或Ⅱ级)预警标准时,县气象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本县的灾情报告,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布Ⅰ、Ⅱ级预警,县气象应急指挥中心需向省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在上级启动省市级应急预案时,执行省市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气象灾害时,或特别重大、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气象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应急指挥中心应接受上级领导,迅速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调派应急队伍进入灾区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气象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 驻伊部队、县武警部队、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气象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实施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县气象局启动内部应急程序,各相关岗位应急人员到岗到位,全天候跟踪灾害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全程跟踪服务。 4.3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处理措施 组织次生灾害防御组,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和控制,防止灾害扩散,减轻灾害损失。对于暴雨、暴雪或强对流(冰雹、龙卷、雷雨大风等)引起的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受损,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基础设施抢修。对于暴雨引起的坍塌、洪涝灾害、风暴潮等灾害,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水灾应急预案。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监测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到县气象局,经分析、总结,得出灾害性天气实况报告;现场信息采集由灾情收集评估组负责。 4.5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后,在县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派出县级现场指挥部,在灾区领导配合下,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 接到报警,并确认后,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迅速投入抗灾救灾工作,现场指挥调用和指挥协调各应急小组。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其他地区、单位资源。 4.6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由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撰写新闻统发稿,经现场指挥部审阅,报县气象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及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报道的内容和规范性格式必须符合《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政府宣传、广电等部门所属的信息媒体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刊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防御指南信息。 4.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家组研究提出报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报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灾害应急期间,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人员保持全天候联络状态;根据《全国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试行)》和《河南省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障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指挥中心、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之间通讯畅通。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暴雪、寒潮、高温、冰雹、龙卷等防护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县气象灾害各应急小组应当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保证按照相应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进一步强化以医疗、消防、公安、民防队伍等救援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县气象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转化,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与其他县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县气象应急指挥中心通知主管部门和调用单位,调用专用设备、器械、物资和药品。 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危害,制定不同气象灾害的标准、发布程序和应对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防御对策信息。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政府规章做好灾害防范和灾后救援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5.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政府下达指令,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指令精神,向各自系统进行部署落实,动员灾区各行各业和所有群众,号召他们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灾区外社会各方力量对灾区支援。各级政府借助新闻媒体,自上而下逐级组织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援队伍。建立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力量的有效动员。 5.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重特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民政等部门,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尽快组织交通、电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6.2 社会救助 县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县红十字会负责接收通过上级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地方应急指挥中心的分配方案,向受灾群众分发。 6.3 保险 气象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6.4 调查分析 县气象局组织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进行技术评估,灾情收集评估组进入灾区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县气象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救助、赔偿依据。根据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布各地气象灾害灾情值班电话,建立灾情速报系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抗灾救灾的科学知识。 组织专家开展灾害咨询工作;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展开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采用各种手段传播救护知识,提高公众的救护能力;举办防灾减灾知识讲座、知识竞赛、青少年气象科普夏令营等。 选择适当区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演习和专门性应急演习,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防灾减灾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演习宣传,防止引起社会混乱;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经验教训总结。 8 附则 8.1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伊川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并负责预案的修改和完善。 8.2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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