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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样检验中,发现我辖区企业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洛阳市锋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椰汁、豆奶饮料不合格。产品名称:椰汁(植物蛋白饮料),规格为330ml/瓶、豆奶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规格为330ml/瓶,生产日期:2019-06-1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洛阳市锋发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椰汁蛋白质实测值0.24g/100g,标准指标为≥0.5g/100g,豆奶饮料蛋白质实测值为0.81g/100g,标准值为1g/100g。检测依据GB5009.5-2016(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2019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报告(编号:NO:LYSC20190034、LYSC20190035)送达洛阳市锋发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植物蛋白饮料,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该批次产品,同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情况进行整改。

   三、行政处罚情况

   2019年9月4日,我局对洛阳市锋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我局对洛阳市锋发食品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椰汁1080瓶、豆奶饮料2700瓶;

2、没收非法所得576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共计人民币10576元(壹万零伍佰柒拾陆元整)

    

 

                          特此通告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