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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样检验中,发现我辖区小作坊生产的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伊川县伊美源食品厂生产的2批次土豆粉不合格。产品名称:地三美鲜土豆粉,规格为300g/袋、320g/包,生产日期:2019-06-25、2019-08-2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伊川县伊美源食品厂,不合格项目:铝残留(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小于或等于200,实测值分别为1030、136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2019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O:JNAUXWKR42996823)送达伊川县伊美源食品厂,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责令该作坊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土豆粉,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该批次产品,同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

   三、行政处罚情况

2019年9月12日,我局对伊川县伊美源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9月18日,该厂负责人到我局城关所接受调查询问,后找借口离开,随后我单位工作人员多次与该负责人联系未果,到该厂登记地调查,该厂已停止经营且无法查找当事人,2019年10月23日,我局再次收到该厂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后与该案合并调查。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属于生产禁止生产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三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对伊川县伊美源食品厂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

目前,该作坊已注销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

   

 

                                     特此通告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