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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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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03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3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郑州航空港区八千办喜临门超市的甜面酱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这个批次的产品由洛阳市兰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提供,生产日期为2020-4-11。问题项目:氨基酸态氮不合格。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将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O:DC20414100463537012(2020年8月13日送达)送达洛阳市兰格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甜面酱,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该批次产品,同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次确定为一般。
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甜面酱数量小货值金额少,主动制定召回计划,没有造成伤害,经我局案审会成员研究决定不予没收生产工具、原料,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甜面酱4件11袋;
2、没收违法所得338元;
3、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