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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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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22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我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6日,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栾川县栾川乡宇闯驴肉汤店的料酒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这个批次的产品由洛阳浩发食品厂生产提供,生产日期均为2019-10-1。问题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860g/kg。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将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O:CJ200166014)于2020年07月17日送达洛阳浩发食品厂,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料酒,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该批次产品,同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法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次确定为轻微。
极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料酒数量小、货值金额少,主动制定召回计划,没有造成伤害,且其他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我局案审会成员研究决定不予没收生产工具、原料,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料酒8箱;
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特此通告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