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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中,发现我辖区企业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0522日对洛阳市玉泽食品有限公司20200405日生产的润昕牌钙+锌葡萄糖固体饮料进行抽检,出具《检验报告》,内容显示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将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O:CJQD20200552724)于20200624日送达洛阳市玉泽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固体饮料,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该批次产品,同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润昕牌钙+锌葡萄糖”固体饮料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该公司对不合格产品制定召回计划,已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无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该单位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但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没有造成危害,而且生产的其他系列产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处罚时不予没收生产工具、设备。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包装袋800个;

2.没收不合格产品5箱;

3.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共计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特此通告                              

        20209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