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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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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22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中,发现我辖区企业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06月22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伊川县周天百货锦泰店经营的馒头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馒头由伊川县万杰馒头加工店(郭万杰)生产提供。生产日期:2020-05-22。不合格项目:铝残留(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95.0,判定不合格。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将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O:CSP202001093)2020年07月02日送达伊川县万杰馒头加工店(郭万杰),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责令该作坊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馒头,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该批次产品,同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
当事人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之规定,将该作坊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当日制作的馒头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危害,且其他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处罚时不予没收生产工具、原料,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特此通告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