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药品安全 > 安全事件


在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中,发现我辖区企业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伊川县伊河桥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薯粉条不合格。产品名称: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0-05-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伊川县伊河桥米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铝残留(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小于或等于200,实测值为451,判定不合格。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将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O:ZCJC20200500050190460-031)2020年06月12日送达伊川县伊河桥米业有限公司,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红薯粉条,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该批次产品,同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红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次确定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粉条数量小货值金额少,主动召回全部售出的不合格红薯粉条,无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红薯粉条40箱;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特此通告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