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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川县高源石灰岩矿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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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12
来源: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2025〕04号
关于伊川县高源石灰岩矿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伊川县高源石灰岩矿:
你公司(914103295596007798)上报的由名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伊川县高源石灰岩矿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1)施工期严格落实《伊川县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文件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抑尘,路面硬化,运输车辆加盖篷布;(2)运营期露天开采采用湿法作业,对开采作业面进行喷雾洒水;爆破前对拟爆破区域放置水炮泥袋,起爆后及时采用洒水降尘;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清扫、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表土临时堆场加盖防风抑尘网并洒水抑尘,同时撒播草籽。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关要求。
2、废水。(1)施工期:生活污水,设置旱厕,收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2)运营期: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露天采场自然降水汇水,+400m以上山坡开采时收集的初期雨水进行初步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400m以下为凹陷式露天开采时收集的雨水进行初步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运输沿线环境敏感点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废。(1)剥离表土堆存至临时堆场,用于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的生态恢复;(2)废土石外售至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综合利用;(3)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中转站。
5、生态。你公司应严格做到边开采边恢复,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拆除不再使用的各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露天采区、运矿道路(矿区段)、工业场地、表土临时堆场等覆土种植进行生态恢复。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及标识,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五、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61号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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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