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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同生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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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18
来源: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洛阳同生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同生水务有限公司(伊川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洛阳同生水务有限公司(伊川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河南省伊川县滨河街道大庄村洛栾快速路以东200米,排污口位于伊河左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7′46.1385″,北纬34°31′1.2587″。入河方式为管道,污水类型为生活污水,尾水通过厂区外管道排入伊河。
二、污染物排放及排放浓度要求
洛阳同生水务有限公司(伊川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主要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设计废水排放量20000m3/d;主要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3毫克/升。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一)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应设置标识牌,标志牌设置应距入河排污口较近处,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并且能长久保留。明确水质污染因子浓度。
(三)2022年9月1日后严格执行《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当前伊河水质基本满足该项目的承载能力,但是BOD、总氮接近国考临近值,随着“十四五”后国家对断面水质标准要求不断的提升,如排放污染物影响断面水质的前提下,要对各项污染因子进行再次提标。
(四)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减少对水功能区伊河过渡区水质的影响。
(五)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发生非正常排放情况时,高浓度的污水将有可能排入水体,对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为此应建立水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事先拟定的应急方案,进行紧急处理,及时关闭排污口,采取污水应急处理措施等。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给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减少污染影响范围或避免水体水质受到污染。
(六)加强对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进行长期监测,动态掌握排放污水水质,以便针对污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七)在企业有能力的情况下,投资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水域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八)加强纳污范围内污水收集系统维护,提高污水收集率。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以及相关批复实施建设项目。
(九)设置出厂总阀,污水处理设备故障时停产维修,不可将未处理污水排出厂区。一旦发生故障,将立即关闭闸门,待污水处理厂修理后分批次将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确保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外排。
(十)企业针对污水处理设备及污水排入河流的管网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疏浚,保证正常运行。台账管理,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状况,维修记录等。
四、日常监督管理
该入河排污口由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环境监察一中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要求
本次设置的入河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以及排放量、排放污染符合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需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帅超
电话:69352050 15036381777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