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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伊川县华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环保型炮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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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20
来源: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伊川县华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环保型炮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伊川县华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环保型炮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年产2.3万吨环保型炮泥生产线项目 | 伊川县华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伊川县水寨镇银张村 | 洛阳德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水寨镇银张村,属于扩建工程;原厂区占地面积15716.96㎡,本项目在原厂址内建设不新增土地;本项目产能:年产2.3万吨环保型炮泥(产能由县科工局调配);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利用现有厂房改造为3#车间)、辅助工程(依托现有工程生产办公房、办公楼、产品研发中心、配电房、工具库、机修房、仓库、地磅)、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及环保工程等;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料仓、搅拌机、挤泥机、切泥机、包装机、传送机、树脂储罐、导热油储罐、质量检测仪;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滑板料、铁沟料、焦末、碳化硅、酚醛树脂、白泥、粘土、绢云母、硅微粉、塑料薄膜袋、吨包袋;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4.8万元。
|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①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10m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经雨水管道外排;②厂区出入车辆冲洗废水经15m³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③生活污水依托厂区24m³化粪池收集处理,定期清掏肥田,远期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由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镇区污水管网,进入伊川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①泡泥生产线的配料仓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仓顶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0#排气筒排放;②泡泥生产线的储罐、搅拌、成型、输送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酚类、甲醛)及危废暂存间挥发的有机废气经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11#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机废气(酚类、甲醛)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内执行《耐火材料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相关标准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①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及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②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车间内设置18㎡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包装物等一般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③项目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催化剂、废导热油、沾染危废的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车间内设置12㎡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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