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3-12-19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6004号
洛阳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2Q6M8N
地址:伊川县半坡镇老君堂村
法定代表人:任向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5月建设完工的青石加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污染设施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 年11月1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600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
A: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裁量等级为3。
B1. 排放污染物类型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 裁量等级为3。
B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B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
B5.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对企业的处罚: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1,1,3,1,1],处罚金额(X):402700元,代入公式:402700
=200000.0+(200000.0-1000000.0)x[(3/5)²+(3²+1²+1²+3²+ 1²+1²)/(5²x6)]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402700。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3,1,1],处罚金额(X):88000元,代入公式:88000=50000.0+(50000.0-200000.0)x[(3/5)²+(3²+1²+1²+3²+1²+1²)/(5²x6)]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88000。
共计490700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伊川县半坡镇老君堂村建设的青石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共计肆拾玖万零柒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