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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光学窗口用金刚石材料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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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18
来源: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2023〕34号
关于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
光学窗口用金刚石材料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100416047697Y)上报的由名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光学窗口用金刚石材料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心里程院区1号楼,建筑面积3720㎡;主要建设内容:依托1号楼4层、5层生产区域设置2个生产车间建设MPCVD生产线;新增2个70m³冷却水箱,在1号楼5楼设置办公室,依托原有的公用工程,配置相应的环保工程;本项目生产规模:年产1000片(每片约28KG)金刚石光学窗口片;该项目总投资18000万元,环保投资27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伊川县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1)设置专用的清洗间并进行二次密闭,建设负压抽风系统,清洗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32米高排气筒排放;(2)MPCVD设备尾气(氢气、甲烷),通过管道引至车间外排放;(3)酸雾废气(氟化物、硝酸雾)经收集后,通过SDG填料吸附处理,经32米高排气筒排放;(4)激光切割、研磨及抛光废气(颗粒物),经各自设备自带的除尘滤芯处理后,室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1)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的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合并通过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2)MPCVD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环境风险。采取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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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