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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洛阳欣磊商砼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洛阳欣磊商砼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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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欣磊商砼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洛阳欣磊商砼有限公司

伊川县彭婆镇西高屯村

河南景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伊川县彭婆镇西高屯村现有厂区内,使用预留用地,占地面积12788㎡;主要扩建内容:建设2条商砼混凝土生产线和1条干混砂浆生产线,原料库2座,依托综合办公楼、辅助用房、门卫及泵房、公用工程,配套环保工程;主要扩建生产设备:搅拌主机、三筒烘干机、燃气系统、热风炉、烘干控制系统、输送皮带机、湿砂储存仓、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石粉筒仓、干砂筒仓、机制砂筒仓、中储仓、成品仓、骨料储存斗、粉料计量斗、水计量斗、附加剂计量斗、螺旋机、水泵、附加剂泵及实验室设备等;主要原辅材料:石粉、煤灰、水泥、机制砂、湿砂、添加剂、砂子、石子、矿粉、粉煤灰、减水剂等;生产规模:扩建完成后全厂年产80万m³商品混凝土及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117.1万元;

一、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原辅材料应全部入仓、入库,并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不得露天堆放;(2)厂区主道路及生产车间内部全部硬化,并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3)干混砂浆生产线:原料库下料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天然气燃烧设置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收集后与湿砂烘干废气、振动筛进料筛分废气、机制砂干砂输送废气合并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砂料筒仓储存废气经仓顶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粉料仓储存废气经仓顶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中储仓进料废气、搅拌机投料废气、成品缓存仓进料废气、成品仓进料废气及散装机下料废气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4)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原料库下料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骨料输送废气及搅拌机投料废气,经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水泥仓储存废气及粉煤灰仓、矿粉仓除尘废气,经各自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相关排放限值要求;(5)严格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及《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1)厂区出入口依托原有的车辆冲洗装置和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2)搅拌机冲洗废水及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分离,排入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3)职工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的化粪池处理,定期由吸粪车清掏肥田,远期待项目区域配套的污水管网建成后,生活污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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