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拟对洛阳浩淼商砼有限公司年产4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日期:2022-12-07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阳浩淼商砼有限公司年产4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洛阳浩淼商砼有限公司年产4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年产4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 | 洛阳浩淼商砼有限公司 | 伊川县彭婆镇西高屯村 | 河南赛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彭婆镇西高屯村,占地面积12699㎡,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4座商品混凝土搅拌楼)、辅助工程(1座原料库、1栋办公楼、1间门卫房、1间磅房、1间调度室))、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膨胀剂储罐、减水剂储罐、计量仓、输送带、搅拌机、砂石分离机、实验设备等;主要原辅材料:砂子、碎石、水泥、粉煤灰、粉煤灰、膨胀剂、减水剂、防冻剂;生产规模:年产4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154.9万元。 |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①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70m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后期雨水可经雨水管道外排;②生产线搅拌设备冲洗废水经罐车收集送至砂石分级机处理后进入30m³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③车辆冲洗废水经10m³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④生活污水经20m³化粪池收集,外排污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由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镇区污水管网,进入伊川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①1#、2#生产线进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2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②3#、4#生产线进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2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③1#生产线筒仓和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2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④2#生产线筒仓和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2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4#排气筒排放;⑤3#生产线筒仓和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2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5#排气筒排放;⑥4#生产线筒仓和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2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6#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①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②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车间内设置2㎡一般固废暂存区,实验室废石料、除尘灰等一般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③废润滑油、废油桶、沾染废油的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2㎡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转移处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