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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亿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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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02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2〕56号
关于洛阳亿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转型升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洛阳亿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329796791054T)上报的由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亿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原料、产品应全部入库,不得露天堆放;(2)项目破碎设备应全部地下安装,并在生产车间内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①干式料、浇注料生产线进料、破碎、筛分、输送、配料、搅拌及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收集后通过各自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②引流砂生产线配料、搅拌、烘干及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③预制件生产线进料、破碎、输送、包装、配料及搅拌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收集后通过各自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④镁碳砖生产线配料及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镁碳砖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甲醛、酚类),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镁碳砖干燥窑安装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严格按照《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及《洛阳市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洛环委办〔2022〕8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1)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优先综合利用;(2)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设置专用容器储存,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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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