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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阳市本坚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气动风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洛阳市本坚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气动风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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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吨气动风管项目

洛阳市本坚气动元件有限公司

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

洛阳聚益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占地面积2151.15㎡,系租用伊川县产业集聚区发展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利用一层布置原料区、成平区,利用二层布置生产区和包装物品摆放区,辅助工程(办公室、循环冷却系统)、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生产设备:TPU包纱管挤出生产线、TPU共挤挤出生产线、TPU单管挤出生产线、PE+EVA单管挤出生产线、螺杆式空压机、破碎机、搅拌机、烘箱、卷管机、备用烘干料斗、切管机、冷却塔等;主要原辅材料:聚氨酯树脂颗粒、聚乙烯颗粒、EVA树脂颗粒、色母粒、包装材料、钢丝、尼龙绳、黑色UV油墨、油墨稀释剂等;生产规模:年产300吨气动风管;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2万元;

一、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塑料颗粒挤出、烘干及喷码过程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2)不合格品上料及破碎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严格按照《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区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1)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2)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排入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