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政务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伊川县洪誉建材厂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伊川县洪誉建材厂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伊川县洪誉建材厂水泥制品生产项目

伊川县洪誉建材厂

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

洛阳佳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占地面积2955㎡,系租用伊川县东城洪泰水泥制品厂闲置土地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生产车间、养护区、成品堆放区)、辅助工程(办公室)、原料库、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主要生产设备:水泥储罐、搅拌机、上料机、挤压成型机、校直机、钢筋切断机、切割机、铲车、叉车、转运料车等;主要原辅材料:水泥、砂子、石子、钢筋、模具等;生产规模:年产30000米楼板、1000块道牙;项目总投资70万元,环保投资12.6万元;

一、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原辅材料应全部入罐、入库,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不得露天堆放;(2)厂区主道路及生产车间内部全部硬化,并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3)配料仓上料废气、水泥储罐呼吸废气及搅拌机进料搅拌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相关排放限值要求;(4)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及《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1)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并配套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2)搅拌机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3)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