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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洛阳市捷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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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24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阳市捷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洛阳市捷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 | 洛阳市捷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 | 洛阳聚益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系租用伊川县鑫达塑胶有限公司闲置生产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1#、2#生产车间,布置混料片材成型区、模压成型区,安装2套玻璃钢制品生产线,利用现有车间改造1座仓库(存放半成品和成品),依托现有的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配套建设环保工程;主要生产设备:SMC片材机、搅拌机、液压机、切料机及压力试验仪等;主要原辅材料:玻璃纤维、不饱和聚酯树脂、碳酸钙、塑料膜、增稠剂、固化剂、促进剂、脱模剂及色母粉等;生产规模:年产600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检查井、玻璃钢外墙板、玻璃钢化粪池、玻璃钢垃圾桶、玻璃钢线性排水沟);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66万元。 | 一、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原料、产品应全部入库,不得露天堆放;(2)原料投料、混料、切割、修整、片材成型及模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大气函〔2020〕340号)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严格按照《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区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职工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的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清掏肥田。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