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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湄格科技(洛阳)有限公司年充装5000吨高纯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湄格科技(洛阳)有限公司年充装5000吨高纯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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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充装5000吨高纯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湄格科技(洛阳)有限公司

伊川县产业集聚区

铝厂路以东文博大道以北

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铝厂路以东、文博大道以北,占地面积29505.04㎡,由“伊川湄格气体有限公司太阳能新能光电源及信息产业用气体加工项目”迁建变更;本项目产能:年充装5000吨高纯电子材料;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主体工程(新建生产车间3座,内设24条特种气体干燥除杂充装线、2条混配充装线、1条钢瓶处理线、喷漆房1间)、储运工程(新建仓库4座)、辅助工程(新建办公楼1座)、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及环保工程;二期主体工程(新建生产车间2座,内设14条特种气体干燥除杂充装线)、储运工程(新建仓库1座)及环保工程等;主要原辅材料:一氟甲烷、二氟甲烷、三氟甲烷、六氟乙烷、八氟环丁烷、全氟丁二烯、二氯氢硅等;主要产品方案:二氧化碳、二氯氢硅、氧化亚氮、八氟环丁烷、二氟甲烷、三氟甲烷、六氟乙烷等;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环保投资228.8万元。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①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②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20m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排入产业集聚区雨水管网,进入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③食堂废水经1座1m³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合进入1座10m³化粪池处理,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①一车间干燥除杂废气、混合气体充装废气、钢瓶处理废气(VOCs、氟化物、二氧化硫、漆雾)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

②二车间干燥除杂废气、混合气体充装废气(VOCs)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

③三车间干燥除杂废气、混合气体充装废气(VOCs、氟化物、二氧化硫)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④四车间干燥除杂废气、混合气体充装废气(VOCs、氟化物、二氧化硫)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4#排气筒排放;

⑤五车间干燥除杂废气、混合气体充装废气(VOCs)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5#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漆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无组织排放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所在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①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②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设置10㎡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包装材料、水性漆渣、废过滤棉等一般固废,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③废分子筛、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车间内规范设置10㎡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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