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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12月18日经我局批复(伊环审书〔2018〕131号)。依据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查建议书(豫铁洛检行公建〔2022〕7号)、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伊川县白元镇申夫卫用地位置查询情况和汝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汝阳县蔡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证据,洛阳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提供的土地证明系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洛阳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伊环审书〔2018〕131号)文件予以撤销,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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