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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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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20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地 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生态环境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