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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伊川县华达塑料厂扩建项目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伊川县宏昌锻造有限公司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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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华达塑料厂扩建项目

伊川县华达塑料厂

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

洛阳佳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华达塑料厂区内,属于扩建项目,占地面积16525㎡,新建3个生产车间、改建现有2个车间;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共建设5个生产车间,设置14条电缆料生产线、3条塑料管材生产线、4条电线电缆生产线、9条塑料型材生产线)、辅助工程(新建1座办公楼、依托1座现有办公楼)、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混合机、提升机、喂料机、挤出机、牵引机、切割机、打标机、注塑机、振动筛、切粒机、包装机、破碎机、混合机、空压机、拔丝机、退火机、绞线机、成缆机、激光打码机等;主要原辅材料:聚乙烯、聚氯乙烯、铜丝、铝丝、EVA颗粒、环氧大豆油、二辛脂DOP、碳酸钙、氢氧化铝、氢氧化镁、润滑油、拔丝液;生产规模:年产电缆料8748吨、管材5000米、塑料型材5400吨、电线电缆50000米;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97.3万元。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1座2m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通过雨水管道外排;(2)生产冷却水经循环水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3)食堂废水经1座2m³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合进入20m³化粪池,定期清掏还田。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①1#车间上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2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3#排气筒排放;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

②3#车间上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4#排气筒排放;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5#排气筒排放;

③4#车间上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6#排气筒排放;2#、4#车间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共用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7#排气筒排放;

④5#车间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8#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氯化氢)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要求。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无组织排放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所在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1)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2)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车间内设置10㎡一般固废暂存区,除尘灰、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暂存后定期综合处置。(3)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规范设置20㎡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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