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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川县洛创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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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24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69号
关于伊川县洛创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伊川县洛创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329MA3X9D9399)上报的由洛阳市永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伊川县洛创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1)所有物料(原辅材料、成品)应全部进入车间,并设置干雾抑尘装置,不得露天堆放;(2)生产车间顶部建设二次集尘装置,中频炉熔炼工序设置密闭集气罩,熔炼、浇注、造型、砂处理、气割、打磨及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高效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覆膜砂造型生产线:浇注及制芯工序废气(颗粒物、甲醛、酚类)、涂装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及落砂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高效覆膜滤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4)严格按照《洛阳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21〕18号)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要求,采取各项治理措施,厂区内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1)该项目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排出厂区;(2)中频炉冷却水及热处理水淬池,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远期,待污水管网覆盖项目区域后,经处理的职工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排入伊川县白元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污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白元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中频炉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制定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六)建立保洁制度,车间内部分区堆存,配备工业吸尘器,确保厂容厂貌及生产车间内部整洁有序。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传 真:0379-69352277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