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拟对伊川县洛创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日期:2021-12-17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伊川县洛创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伊川县洛创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伊川县洛创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 伊川县洛创机械有限公司 | 伊川县白元镇常峪堡村 | 洛阳市永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该企业原址位于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古城寨村,系2016年通过伊川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备案企业;为响应伊川县“退城入园”精神要求和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现搬迁至伊川县白元镇常峪堡村,占地面积20亩;主要建设内容:依托现有厂房建设1#生产车间(1条水玻璃砂生产线和1条覆膜砂生产线),新建2#生产车间(覆膜砂制芯和涂装烘干车间)、3#生产车间(后加工车间)和4#生产车间(热处理车间),配套辅助工程(办公楼)、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0.5t中频炉2台、滚砂机、混砂机、颚式破碎机、火焰切割机、火焰切割枪、覆膜砂射芯机、抛丸机、磨光机、正火炉、淬火炉、冷却塔等;主要原辅材料:废钢、高碳铬钢、低碳铬钢、硅铁、锰铁、稀土硅、造渣剂、覆膜砂、石英砂、水玻璃、二氧化碳、液化气、氧气、砂轮片、水性漆等;生产规模:年产3000吨装载机铲刀板、2000吨装载机副刀板、2000吨装载机斗齿、1000吨装载机齿套;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43.1万元。 | 一、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1)所有物料(原辅材料、成品)应全部进入车间,并设置干雾抑尘装置,不得露天堆放;(2)生产车间顶部建设二次集尘装置,中频炉熔炼工序设置密闭集气罩,熔炼、浇注、造型、砂处理、气割、打磨及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高效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覆膜砂造型生产线:浇注及制芯工序废气(颗粒物、甲醛、酚类)、涂装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及落砂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高效覆膜滤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4)严格按照《洛阳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21〕18号)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要求,采取各项治理措施,厂区内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1)该项目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综合利用;(2)中频炉冷却水及热处理水淬池,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远期,待伊川县白元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覆盖项目区域后,经处理的职工生活污水应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排放口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白元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中频炉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制定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保洁制度,车间内部分区堆存,配备工业吸尘器,确保厂容厂貌及生产车间内部整洁有序。 八、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