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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65

关于洛阳市伟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洛阳市伟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39502580XH)上报的由洛阳德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市伟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总体规划,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1座10m³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通过雨水管道外排;2)中频炉冷却用水经1座72m³循环水池处理,热处理水淬用水经1座120m³循环水池处理,消失模砂冷却用水经1座38m³循环水池处理,各工艺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3)食堂废水经1座3m³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合进入1座20m³化粪池,定期清掏还田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①熔炼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②砂造型及处理工序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共用1#排气筒排放;③浇注及涂装工序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甲醛、酚类、苯乙烯)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共用1#排气筒排放;④覆膜砂制芯及白模切割工序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⑤铸件切割、抛丸、打磨、焊接工序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标准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限值要求;浇注及涂装工序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095-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气(苯、甲苯)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限值要求,有机废气(甲醛、酚类)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有机废气(苯乙烯)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覆膜砂制芯及白模切割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限值要求,有机废气(甲醛、酚类)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苯、甲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

162号)相关限值要求,厂界甲醛、酚类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苯乙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9726-2020)无组织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限值要求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所在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1)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车间内南侧设置1个40㎡一般固废暂存区废泡沫、电炉废渣、废耐材、废砂、废浇冒口、除尘器收尘灰、废金属屑等一般固废,暂存后定期综合处置。(3)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切削液、废水性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内规范设置1个20㎡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污染物排放口。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真:0379-69352277         

 

 

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