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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伟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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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09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审批股,公示期为2021年12月9日。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路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洛阳市伟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 洛阳市伟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伊川县白元镇常峪堡村 | 洛阳德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白元镇常峪堡村,属于迁建项目,占地面积14666.5㎡;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生产车间1座)、辅助工程(办公楼1座、食堂1间、原料库1座)、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2台0.5t中频炉、数控切割机、立式搅拌机、三维振实台、水冷式冷却滚筒、砂库、真空泵、液压翻箱机、振动筛、提升机、皮带机、砂箱、电烘房、制壳机、一体化落砂造型线、碾式混砂机、水玻璃罐、数控车床、铣床、钻床、冲床、抛丸机、吊砂轮机、立式砂轮机、气割机、切割机、电焊机、保护焊、热处理电炉、热处理循环水池、冷却塔、水性漆烘干房等;主要原辅材料:废钢、锰铁、铬铁、硅铁、造渣剂、酚醛树脂砂、消失模泡沫板、宝珠砂、石英砂、水玻璃、挂浆涂料、浇口杯、二氧化碳、乙炔、氧气、焊条、砂轮、水性漆等;生产规模:年产3000吨铸钢件;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 |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1座10m³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通过雨水管道外排;(2)中频炉冷却用水经1座72m³循环水池处理,热处理水淬用水经1座38m³循环水池处理,消失模砂冷却用水经1座38m³循环水池处理,各工艺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3)食堂废水经1座3m³隔油池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汇合进入1座20m³化粪池,定期清掏还田。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①熔炼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②砂造型及处理工序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共用1#排气筒排放;③浇注及涂装工序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甲醛、酚类、苯乙烯)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共用1#排气筒排放;④覆膜砂制芯及白模切割工序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⑤铸件切割、抛丸、打磨、焊接工序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表1标准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限值要求;浇注及涂装工序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095-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气(苯、甲苯)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限值要求,有机废气(甲醛、酚类)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有机废气(苯乙烯)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覆膜砂制芯及白模切割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限值要求,有机废气(甲醛、酚类)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苯、甲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限值要求,厂界甲醛、酚类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苯乙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9726 -2020)无组织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限值要求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所在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1)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车辆冲洗水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车间内南侧设置1个40㎡一般固废暂存区,废泡沫、电炉废渣、废耐材、废砂、废浇冒口、除尘器收尘灰、废金属屑等一般固废,暂存后定期综合处置。(3)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切削液、废水性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内规范设置1个20㎡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