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政务公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59

关于洛阳豫港龙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

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洛阳豫港龙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329761668806W)上报的由洛阳市永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豫港龙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不新增占地;主要提升改造内容:在现有厂区新建粉煤灰精加工车间一座,配备15储罐,用于储存原料前处理车间粉煤灰,在粉煤灰精加工系统西侧建设一座LNG气站,用于冬季供锅炉使用;在现有厂区新建铝粉膏精加工系统,将现有厂区年产15m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进行调整(ALC装配式板材7.5m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7.5m³),改建完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不变;本次改造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76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原辅材料应全部入库,不得露天堆放;粉煤灰精加工车间安装干雾抑尘装置,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量;2)粉煤灰精加工系统:粉煤灰渣卸料至料仓产生的粉尘,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对辊破碎设备应地下安装,破碎产生的粉尘,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球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中转储罐及成品储罐排空粉尘,通过各自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散装机卸料产生的粉尘,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大储罐上料产生的排空粉尘,通过2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大储罐放料至小储罐产生的粉尘,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小储罐卸料产生的粉尘,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3)生石灰球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4)以上有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5严格按照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相关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 严格按照《报告书》制定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立保洁制度并配备工业吸尘器,保持厂容厂貌及生产车间内部整洁有序,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量。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真:0379-69352277 



                                           

                              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