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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和迈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导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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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11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52号
关于洛阳和迈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导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洛阳和迈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329MA458WUU6U)上报的由洛阳永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和迈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导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占地面积13340㎡;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车间设置保温炉、浇注机、连铸连轧机、绕线机等2条生产线,建设2座乳化液循环水池及冷却水循环水池,利用现有办公室,新建成品库,配套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建成后年产铝导杆5万吨。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1)静置保温炉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安装低氮燃烧器,保温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扒渣废气、精炼废气(烟尘、SO2、NOX、HCl、氟化物),经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2)连铸连轧机油雾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HCl、氟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1)该项目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排入集聚区雨水管网;(2)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集聚区污水管网排入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总排口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保温炉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制定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项以本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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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