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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43

关于洛阳宇拓中泰海绵城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350万吨透水骨料及50万平方米透水砖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洛阳宇拓中泰海绵城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F34QMXG上报的由河南金汇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宇拓中泰海绵城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50万吨透水骨料及50万平方米透水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总体规划,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

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初期雨水经1座50m³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经雨水管道外排;(2)出入车辆冲洗废水经1座10m³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3)骨料生产线洗砂、筛分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4)制砖生产线设备冲洗水经1座4m³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搅拌工序;(5)食堂废水经1座2m³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合进入1座20m³化粪池,定期清掏还田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1#骨料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2#骨料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透水砖车间水泥仓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透水砖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4#排气筒排放。

以上骨料生产线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水泥仓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标准;透水砖生产线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所在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暂存,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废包装物、废颜料等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暂存在车间设置的1个20㎡固废暂存区定期综合处置;(3)洗砂废水沉淀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和车辆冲洗水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压滤后暂存于120污泥暂存池,定期综合处置;(3)废机油、废液压油、脱模剂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车间内设置一个10㎡的(防晒、防渗、防雨淋、防溢失)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污染物排放口。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真:0379-6935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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