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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39

关于伊川县中溪浩泽塑料厂

年产12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伊川县中溪浩泽塑料厂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9GUNL169)上报的由河南众本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伊川县中溪浩泽塑料厂年产12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总体规划,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

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初期雨水经1座2m³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外排;(2)办公生活污水经1座5m³化粪池收集,定期清掏还田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挤出机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通过1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无组织排放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1)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2)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固废分类存放于车间内一个10㎡一般固废暂存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外售综合处置;(3)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1个6㎡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污染物排放口。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安装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并在厂区门口设置监测、监控信息显示屏。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真:0379-6935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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