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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川县锐巨铸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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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09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38号
关于伊川县锐巨铸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伊川县锐巨铸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3290613976031)上报的由河南文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伊川县锐巨铸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改建,不新增占地,不新增产能;改建完成后生产规模达到年产水玻璃砂铸造工艺耐磨铸钢件2500吨、消失模铸造工艺耐磨铸钢件1000吨;项目总投资80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1)涂料搅拌机投料及搅拌废气、模具振实及砂处理系统废气、抛丸工序废气及打磨废气,依托原有的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2)消失模造型线密闭,浇注工序采用真空负压浇注,产生的有机废气(苯、甲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经气水分离器冷却后连接至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厂区内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厂界废气(颗粒物、苯、甲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1)本项目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综合利用;(2)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职工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的5m³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排放口。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制定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六、本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七、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传 真:0379-69352277
2021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