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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审批股,公示期为20219698日。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路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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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20吨塑料制品项目

伊川县中溪浩泽塑料厂

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

河南众本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租用玉鑫塑料公司厂区及车间进行建设,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西车间改建为本项目生产车间,共设置7条塑料包装膜生产线)、辅助工程(依托现有办公楼及仓库)、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挤出吹膜机、裁剪机、空压机等;主要原辅材料:PE颗粒、色母粒;生产规模:年产塑料薄膜120吨;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0.75万元。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初期雨水经1座2m³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外排;(2)办公生活污水经1座5m³化粪池收集,定期清掏还田。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挤出机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通过1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无组织排放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1)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2)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固废分类存放于车间内一个10㎡一般固废暂存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外售综合处置;(3)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1个6㎡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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