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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豫港龙泉高精度铝板带有限公司熔铝炉铝灰资源化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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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31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36号
关于洛阳豫港龙泉高精度铝板带有限公司
熔铝炉铝灰资源化回收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洛阳豫港龙泉高精度铝板带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67875498)上报的由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豫港龙泉高精度铝板带有限公司熔铝炉铝灰资源化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铝灰暂存间南侧设置1座30m³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经雨水管道外排;(2)工艺冷却循环水更换后用于厂区洒水、绿化,不外排;(3)氨吸收塔废液更换后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作为副产品外售。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铝灰处理线废气(颗粒物)通过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3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铝灰暂存间废气(氨气)通过1套氨吸收塔处理后,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环攻坚〔2019〕11号)有色金属行业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要求;有组织废气(氨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气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1)初期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沉淀物定期清理后直接交环卫部门处置;(2)铝灰处理线产生的二次残灰、除尘器收尘灰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暂存于1个450㎡的(防晒、防渗、防雨淋、防溢失)专用铝灰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传 真:0379-69352277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