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洛阳顺华重工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铸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日期:2021-07-21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29号
关于洛阳顺华重工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铸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洛阳顺华重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顺华重工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铸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伊川县绿色铸造产业园,占地面积53333.3㎡,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建成后可达到年产5500吨碳钢件及3500吨耐磨件。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施工期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扬尘,必须严格按照《洛阳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环攻坚〔2021〕5号)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并配备8m³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临时旱厕收集积肥,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6:00禁止施工,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
4、原有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覆盖、合理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收集桶,集中收集后送当地垃圾中转站处理,禁止随意向环境中倾倒。
(二)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1)所有物料(原辅材料、成品)应全部进入车间,并设置干雾抑尘设施,不得露天堆放;
(2)耐磨件车间:①中频炉熔炼区下沉,熔炼炉设置密闭集气罩,熔炼烟尘经收集后引入1#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排放限值要求;②消失模造型线密闭,落砂、筛分、除铁、砂冷却工序粉尘、浇注烟尘及切割浇冒口烟尘,经各自密闭集气装置收集后,引入2#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消失模浇注采用负压真空浇注,产生的有机废气(苯、甲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经气水分离器冷却后连接至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与消失模造型线废气合并通过15米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经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③设置封闭式打磨间和封闭式焊接工位;抛丸粉尘经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打磨、焊接工序粉尘合并引入3#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白模车间内消失模制模工序泡沫板切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苯、甲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打磨、焊接、抛丸及泡沫板切割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碳钢件车间:①中频炉熔炼区下沉,熔炼炉设置密闭集气罩,熔炼烟尘经收集后引入4#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排放限值要求;②消失模造型线密闭,落砂、筛分、除铁、砂冷却等工序粉尘,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引入5#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的DA005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经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③消失模浇注线与有机酯水玻璃浇注线产生的废气(烟尘、苯、甲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引入6#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④有机酯水玻璃砂处理线(落砂、筛分、砂冷却、离心)工序粉尘、切割浇冒口烟尘及抛丸粉尘,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引入7#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通过8#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后,与砂处理线粉尘合并通过15米高的DA007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4)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高于项目食堂3米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相关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洛阳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21〕18号)及《洛阳市2020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20〕14号)要求,采取各项治理措施,厂区内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苯、甲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1)该项目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综合利用;(2)中频炉、砂处理配套720m³循环水池,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热处理配套540m³淬火水池,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食堂含油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经1m³隔油池和40m³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1)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收集桶,分类收集,定期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2)废泡沫、电炉废渣、废耐材、废砂、废浇冒口、除尘器收尘灰、废金属颗粒等一般固废,在厂区东南角设置150㎡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有利用价值的优先综合利用;废金属屑在机加车间设置8m³铁屑池,定期外售;废铁粒经收集后暂存于原辅材料区,回用于生产;(3)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和手套、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规范设置一个20㎡的(防晒、防渗、防雨淋、防溢失)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排放口。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制定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五、建立保洁制度,车间内部分区堆存,配备工业吸尘器,确保厂容厂貌及生产车间内部整洁有序。
六、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发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八、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九、你公司在项目竣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行实施环境保护验收。
十、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传 真:0379-69352277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