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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飞航建材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查封决定书伊环查决字〔2019〕第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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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05
来源:
查封决定书
伊环查决字〔2019〕第 7 号
当事人: 洛阳飞航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 伊川县江左镇苑庄村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管控停产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破碎工段配电柜3台予以查封。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4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被查封的破碎工段配电柜3台 。
查封物品存放(在)地点 洛阳飞航建材有限公司厂内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11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