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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源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19〕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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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8-02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2-38号
伊川县源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41032919680407202X
地址: 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 王会娟
本机关于 2019年 7月 11日对伊川县源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生产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2–38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肆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