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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川县锦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伊环罚决字〔2019〕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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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04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0-21号
伊川县锦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9MA445BALOW
地址: 伊川县大鹏路与张庄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利朋
本机关于2019 年 10月25日对伊川县锦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收费票据》、《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0-21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壹拾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款陆拾元整,共计壹拾万零陆拾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