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伊川县吕店镇金丰元养殖场伊环罚决字〔2019〕第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19-07-01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4-07号
伊川县吕店镇金丰元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40PACN27(1-1)
地址:伊川县吕店镇吕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国民
本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对伊川县吕店镇金丰元养殖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4–06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