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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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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8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9-2号
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4867794X
地址: 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
法定代表人: 付现林
本机关于 2019 年 5月28 日对 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伊川县林富万海国际广场项目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审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22:00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9–2号及《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 。
你单位于2019年6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我局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