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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洛阳市宁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环罚决字[2019]第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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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22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6-22号
洛阳市宁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WN4HIH
地 址: 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聪政
本机关于 2019 年7月10日对洛阳市宁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先告字〔2019〕第6-22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该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严重 违法。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贰万伍仟元罚款(按总投资额伍拾万元的百分之五)。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