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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洛阳存雨印刷有限公司伊环罚决字〔2019〕第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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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15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6-21号
洛阳存雨印刷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969055718XP
地址: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伊丽
本机关于 2019 年 7月 4 日对 洛阳存雨印刷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先告字[2019]第6– 21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