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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川嘉庆水务有限公司伊环罚决字[2019]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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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19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0-4号
伊川嘉庆水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828699013
地址: 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水寨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曲航严
本机关于 2019 年 6月 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水寨镇)的伊川嘉庆水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3日出水口总磷日均值范围为0.57mg/L(标准0.5mg/L),超出排放标准0.07mg/L,超出浓度1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2019040-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0-4号)为证。该单位建设项目为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以下的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报告书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