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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川县天浩面粉厂伊环罚决字[2019]第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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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22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6-25号
伊川县天浩面粉厂 :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329MA41K4BR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聚浩
地址: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
本机关于 2019 年7月13日对伊川县天浩面粉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投料口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先告字〔2019〕第6-25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
排放的” 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下处理决定:处以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