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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川县顺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伊环罚决字3-41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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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7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3-41号
伊川县顺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9670068338T
法定代表人: 周海卫
地址: 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
本机关于 2019 年 6 月 9 日对 伊川县顺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19年5月4日部分时段在线监测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03.27mg/Nm3(标准为200mg/Nm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0.98%。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先告字[2019]第3–40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标浓度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伍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