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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洛阳安光轴承钢球制造有限公司1-7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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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26
来源:
洛阳安光轴承钢球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9796785949H
地 址: 河滨街道办事处张庄村周岭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合森
本机关于 2019年7月 18日对洛阳安光轴承钢球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没有危废转移联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先告字[2019]第1– 74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6日